組織章程

義守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社團全名訂為「義守大學畢業生聯合會」,簡名訂為「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大樹鄉學城路一段一號。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服務應屆畢業生,籌劃、辦理有關畢業生之活動。

第貳章              成員及會員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凡本校應屆畢業生(具有正式學籍者),為當然之會員。
第五條 凡繳會費,成為畢聯會會員。
第六條 成員享有之權利為選舉、罷免畢業班委員(簡稱:畢委)。
第七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1.    享有當屆畢聯會公布之福利。
2.    其它應享有之權利。
第八條 成員應盡之義務有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策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1.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2.    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參章              畢委之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畢委享有之權利如下:
1.    畢委有參加畢委大會之權利。
2.    畢委有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之權利。
3.    其它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一條 畢委應盡之義務如下:
1.    畢委有參與畢委大會之義務。
2.    畢委有遵守本會章程及社團決策之義務。
3.    畢委有接受徵招參加服務工作、參與活動及受委任職務之義務。
4.    畢委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5.    其它應盡之義務。


第肆章              組織及職掌

第十二條 畢委大會:
1. 由全體畢委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其職權為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及決定該屆畢業生之服務廠商,以全體社員三分之二為有效出席人數。
3. 選舉辦法詳見附錄一。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人,領導本社,對外代表社團,對內統籌社務,對畢委大會負責。
2.    本會設副會長二人,一為本部副會長,另一為分部副會長,負責協助社長推動社務。
3.    會長、副會長之改選在每年三、四月份。
4.    本部副會長與分部副會長分次選舉之。
5.    會長、副會長應由畢委票選產生,其票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出席人數,若未達二分之一,則由前兩位高票者做二次之投票,以最高票者當選之。
6.    罷免會長、副會長,應有全體社員五分之二以上連署,經三分之二畢委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能成立。
7.    會長、副會長改選後一個月內,公布新任各組幹部名單,五月底前,新舊社團幹部辦理移交,新任社團幹部開始行使職權。
8.    任期中,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依本部副會長、分部副會長、文書、活動、總務之順序代理,主持社務至會長改選。
9.    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10.            會長、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
第十四條 專屬顧問:
協助會內各項決策推動執行,設若干人,須曾任本會之幹部,經會長同意後生效。
第十五條 各組職掌
本會設有下列各組及幹部,由會長、本部副會長、分部副會長共同組閣,由會長任命之。
     文宣組:負責會議記錄及相關書籍、文件、資料之整理、歸檔及收發;及本社美宣及一切宣傳活動,管理社團美工器材。
     財務組:負責本社財政收支記錄、採買、經費核銷及預算的編列。
     編輯組:負責製作畢冊相關事宜,及統合各班班編製作畢冊。
     活動組:負責本會所有活動。及管理相關書籍及器材。
     執密:負責協助會長、副會長。
     公關:負責本社對內、對外之連絡及各項活動的宣傳工作。
     資訊:負責電腦及周邊設備、網頁、BBS的維護與管理及發布電子報。
     器材:負責管理及保養社團器材。
     攝影:負責各類活動照片、底片及歸檔之事。
第十六條 社團組織團 見附表二。

第伍章              會議
第十七條 畢委大會於每學期上課開始一個月內每學期上課節數前一個月內招開乙次,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八條 視社團需要,會長可以召開臨時畢委大會。
第十九條 經全體社員五分之二連署,並表明理由及會議目的,請求召開時,會長應於一個月內招開之。
第二十條 幹部會議可由會長、副會長招及主持之。
第二十一條 幹部會議須於畢委大會前招開乙次。

第陸章              經費
第廿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舉辦課外活動之經費。
3. 各單位之輔助款及所有款之孳息。
4. 其它收入。

第柒章              附則
第廿三條 修改章程應經由有效人數之畢委大會,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後則同。
第廿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者,遵照「義守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
第廿五條 本章程如與校規相抵觸者,依學校規章辦理。
第廿六條 本社其餘所有規定事項,辦法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99/03/03修正)